稅務局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情況匯報
*縣地方稅務局關于《行政許可法》實施情況匯報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保障稅務機關有效實施稅務行政管理,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嚴格依法治稅,保護廣大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按照縣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據市局*地稅政發(2004)9號文件精神,從組織領導到學習培訓,從宣傳到實施清理再到組織實施等環節做了具體的安排部署,現匯報如下: 一、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我們根據縣政府和上級局的要求,立即召開了有股、所長、各分局局長、稽查局稽查長參加的專題會議,安排部署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的時間、地點,并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并明確要求此項工作具體由征管股承辦。 二、 切實加強學習培訓 4月28—29日、8月29日,股、所長先后參加了縣法制辦組織的兩次《行政許可法》專題培訓,全部通過了考試,而后全體稅干又接受了市局巡回培訓一次。我們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轉發到每一個稅干手中,我們還7在月上旬,利用一周時間組織全體稅干學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邀請專業人士進行講解輔導,對稅務行政許可的范圍、實施機關、實施程序、費用等作了重點講解,并進一步介紹了此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全局80余名稅干全部參加了此次培訓,并在培訓后進行了嚴格的考試。通過培訓,大家認識到了通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為納稅人服務的重要意義,提高了責任意識,使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積極推動各項工作又向前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三、 切實加強《行政許可法》的宣傳 1、 在各辦稅服務廳公示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目錄和申請示范文本等。在征收分局制作了噴繪版面,將稅務許可的詳細內容給納稅人當場講解,并在電子顯示屏上循環播放有關內容。 2、 組織力量深入到納稅戶進行調研。我們利用一星期時間深入到重點企業、個體戶就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印花稅代售許可等稅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向他們做了詳細的宣傳、講解,從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提出申請,到稅務機關的受理、稅務行政許可主體,都一一作了介紹,并認真地聽取了他們的意見。在調研宣傳活動中,我們共深入納稅人300余戶詞,共計發放宣傳資料10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 我們還把宣傳稅務行政許可與稅法宣傳結合起來,以稅務咨詢會、對話會等形式,盡可能地把稅收法律、法規宣傳給廣大納稅人。 四、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1、為了貫徹行政許可法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縣政府和上級局的統一部署,我局對現行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環節上,以前先到稅務所(管理分局)由專管員審核簽字,再由負責人簽字,再轉征管股審批,而后傳征收分局輸入微機,先后有四個環節的查核、審批,在這次清理過程中,我局本著為納稅人服務的原則,精簡審批環節,有納稅人攜帶有關資料直接到征收分局辦理稅務登記,現場登記、現場辦證,前后不超過10分鐘,具體的信息交換由稅務局內部來完成,就辦證這一個事項來講,清理了三個審批環節。在發票領購環節,也由過去從征管股到專管員,再到管理所負責人,最后到征收分局領購發票,精簡為納稅人持購領證直接到征收分局發票購領窗口,經一次審批,發給納稅人所需發票。這一系列的清理精簡,程序上比行政許可法頒布前簡化了75%,納稅人辦理許可比以前更便利、更快捷。 2、各基層稅務所統一受理,由縣局集中審批,實行內轉外不轉的方式。各基層稅務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做出書面審查,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然后分別做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補證資料、受理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受理的,提交縣局稅務行政許可審批辦公室(設在征管股)統一審批。 3、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實施稅務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文書全部免費繳納稅人使用。對稅務人員辦理許可過程中一旦發現有亂收費行為的,我們將嚴格追究。 4、 定期不定期地對被許可人的從事許可活動進行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時,將終止許可、責令限期改正;發現其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發現其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將依法給予其他處罰。 5、 對稅務人員辦理許可過程中的過錯責任,我們將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五、切實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 為了使下崗職工再就業充分享受到這項稅收優惠,我們采取的措施是:1、對各基層單位和有關股室制定落實優惠政策目標責任制,從受理到審批,責任到人,明確職責范圍,并把此項工作納入全年工作考核中,對在執行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格追究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使廣大稅務干部對此項工作思想上有了新的認識,提高了辦事效率。2、在各基層單位和征收分局開辟下崗職工辦理涉稅事項“綠色通道”,設立優惠政策咨詢臺,專口專崗,專人負責,減少環節,方便廣大下崗職工辦理手續。3、加強信息溝通。我們主動與勞動保障、工商等部門取得聯系,及時掌握信息動態,積極為下崗職工再就業創造寬松的環境。4、加大宣傳力度。目前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還需加強,有些下崗職工實現了再就業但無再就業優惠證,又不主動去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致使手續不健全,影響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 5、對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對其在納稅申報上實行簡易申報的辦法,盡可能地方便下崗職工在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搞好自己的經營。6、加大督查力度,防止利用再就業優惠證進行偷稅。7、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配合,為下崗職工再就業創造更為寬松的環境。 六、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依據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第22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制訂,不得印制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第24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需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第27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需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另定。 3、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其他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4、對增值稅專用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規定:為充分發揮金稅工程在稅收征管方面的作用,嚴格防偽稅控系統開票限額的審批管理,使用百萬元版發票的,須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使用十萬元版發票的,須地市級稅務機關批準。 5、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務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6、印花稅票代售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準后,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稅務行政許可是一項新的法律知識,廣大納稅人、包括我們稅務人員《行政許可法》的精髓了解的還是不夠透徹,這就要我們在工作中學習,再學習中實踐,把法用好,貫徹好,真正達到高效行政,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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