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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涉法上訪案件的成因及對策
近日,我院對接待涉法上訪工作進行分析總結,針對涉法上訪出現的新特點、新問題,我們認為應引起高度重視,并提出相應措施。
一、當前涉法上訪的新特點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利益和矛盾錯綜復雜,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多,涉法上訪出現了新的特點和趨勢。
一是涉法上訪的重復性。有的上訪不成不罷休,多次上訪,甚至到無理糾纏的地步;有的處訪后又反悔,再次上訪,不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收手;有的到多個機關、部門上訪,到多級機關、部門上訪。
二是涉法上訪的群體性。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個別人的利益而帶有明顯的群體性。如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農村集體訴訟問題、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三是涉法上訪的對抗性。當事人對于上訪不再滿足于簡單的寫信或來訪,而是采取了多種具有對抗性的手段。如有的打橫幅、貼標語、喊口號;有的在機關門口喊冤糾纏,攔截領導車輛;有的甚至采取過激行為,如自殺等等。
二、涉法上訪的成因
就涉法上訪的根本原因而言,肯定是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因此當事人必然會通過各種途徑進行上訪申訴。具體而言,涉法上訪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隨著法制現代化進程的加速,法制逐漸走向健全,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也隨之增強。特別是修憲以后,國家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以及對人權保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鞏固,人民群眾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不再選擇沉默,而是主動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合法權益。
二是群眾的法律素質有待提高。上訪人群中的不少人法律素養不高,缺乏對法律的全面了解,不能正確地理解法律的意義和程序,要么在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時,由于自身的主觀原因引起敗訴,這樣就不得不上訪;要么在尋求司法保護的過程中,提出不恰當的要求,一旦遇到處理結果與其預想的差距較大,便無理上訪。甚至個別上訪者為謀求個人利益,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企圖以無理取鬧和長時間纏訪給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從而達到自身目的。
三是司法的公信力有待進一步加強。少數執法人員工作方法簡單,敷衍了事,認為群眾不懂法,講多了也是白講,簡單的幾句打發了事,造成當事人對司法公信力的下降。群眾對此很不滿意,造成上訪。少數執法部門的工作效率不高,群眾反映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答復,由此造成群眾誤解,引起上訪。個別案件質量不高,或者是程序上違法,或者是適用法律不當,沒能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利益,致使上訪。由于執行工作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在短期內“執行難”的問題不可能得到根本解決,導致上訪。
四是信訪的工作制度有待進一步改善。在信訪接待上存在制度僵化的問題,對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上訪案件只是簡單地對上訪群眾說明不受理的理由,將他們推出門外一走了之。致使一些不熟悉機關辦事程序的群眾在不同的部門之間來回奔波,面對機關工作人員的冷漠,上訪群眾產生被踢皮球的感覺,不信任心理產生和情緒的激化,造成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不斷發生。在信訪處理上存在制度軟弱的問題,為了徹底解決纏訴問題,個別單位和部門為了息事寧人,對纏訴當事人的無理要求讓步。司法機關由于監督的力度加大,抱著求穩的思想,對個別無理取鬧的當事人不采取處置措施,造成個別當事人濫用訴權。
三、處理涉法上訪的對策
一是遏止涉法上訪根源,進一步提高判決的公信力。前面說到,導致涉法上訪的最根本原因是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判決不服。因而解決涉法上訪最根本的出路就在于提高司法機關裁決案件的正確性,增強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實踐中,不單要強調在實體上正確,更要強調案件處理的公正和透明,避免引起群眾對司法機關裁決不公正的猜疑。對實體上處理必須高度樹立證據意識,強調證據在處理案件中的決定性作用,為此,司法機關有必要探討是否可以改革司法文書,例如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強化說理性,要讓當事人贏得高興,輸得明白,要讓他清楚地知道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二是強化司法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離不開司法人員整體素質的全面提高。常言道“打鐵還需自身硬”,執法人員的素質是解決涉法上訪問題的關鍵。應強化執法人員的司法為民意識,努力提高司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切實糾正執法工作中的不良態度和工作方法,切實杜絕無視群眾利益等官僚作風。應強化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學習,以過硬的本領為群眾做好法律服務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通過精確地分析和準確的解答贏得群眾的信任。應強化法律信念的教育,執法人員應該把社會正義作為工作的最高追求。每一位執法人員都應該以法律為最高權威,不媚權,不媚眾。建立一支公正、廉明的執法隊伍是化解社會矛盾,贏得社會穩定的最大保障。
三是創新信訪工作方法,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機制。要較好地解決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的問題,就必須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機制。應建立大聯合的信訪制度,內部加強法院各部門之間的動態管理,確保信訪信息渠道的暢通,外部依靠黨委、人大、政府等有關部門形成外部橫向聯動機制,爭取支持。可采取法院向單位和個人發放“信訪聯系卡”,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能及時與法院信訪部門取得聯系。應采取積極的信訪工作方法,變“上訪”為“下訪”,變被動為主動,改變原來那種等著當事人上訪的模式,主動向有可能發生上訪的當事人靠近,特別是向那些信訪“老戶”、“困難戶”靠近,先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力所能及的實際困難,再幫助他們認清事實真相,懂得法律要求,進一步消除思想疙瘩。應堅持信訪工作原則,對一些為到達個人目的無理取鬧,甚至采取過激行為的,不能一味的遷就照顧,更不能無原則的讓步,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一律按照法律的要求辦事。
四是加強法律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群眾法律素養。主要是通過散發宣傳材料、舉辦法律講座、提出司法建議等形式以案釋法,讓群眾學法、懂法、守法;對一些常用的法律,結合審判實例教育當事人,以增強法律意識,提高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通過提高群眾的法律素養,進一步減少因群眾自身的主觀原因導致的訴訟失敗,以及因群眾自身的認識缺隙,導致對法律的認識產生誤差,對判決的公正產生誤會,從而引起不必要的涉法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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