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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警察參與法院執行的初淺認識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屬于人民法院領導和管理的帶有武裝性質的司法人員,是國家暴力工具之一。主要職責是圍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開展警務活動,范圍很廣。包括維護法庭秩序、提押罪犯、送達司法文書、對死刑犯執行槍決以及警衛法庭(法院)安全,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審,參加重大案件執行,協助執行人員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等。筆者就司法警察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談幾點初淺認識。 一、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工作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罰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有關執行機構及其職責中規定“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可見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據,是法律賦予司法警察的職責。法院的執行工作實踐也證明了司法警察是執行工作強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 二、司法警察積極參與執行,有力地推動了執行工作。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大量的民事、商事糾紛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人民法院承受了有史以來最繁重的審判任務,同時也擔負了大量的執行工作。由于種種的因素,執行難已成為困擾著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亟待解決的老大難問題,也成為社會公眾所關注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由于這個問題長時間未能得到很好解決,有的群眾和宣傳媒體戲稱法院神圣的裁判文書為“法律白條”。執行難現象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和社會形象。勿庸置疑,解決執行難問題需要社會共同參與,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但是,法院從自身深挖潛力仍很有必要,法律所賦予法院的權利和法律措施有沒有用足、用好?值得思考。筆者認為,發揮司法警察在執行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是推動執行工作的有力措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機構中處于一個獨特的地位,其形象更直接地體現了國家強制力。從我國的國情來看,由于警察長期以來對社會事務的廣泛介入,特別是對司法、執法事務的介入,使得司法警察參與法院的執行工作,更能為我國公眾的主流觀念所接受;從國際上看,如美國法院部分判決執行就是由當事人申請,由警察去執行的。警察參與執行工作,從一個層面上體現了法律的威嚴,保證了法院裁判的權威性,震懾了部分藐視法律的當事人;從另一個層面上,執行工作不同于審理活動,法官審案強調法官超然公正、中立的立場,是原、被告權益沖突的裁決者,而非權益沖突的一方。而案件一旦進入執行階段,擔負著執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和被執行人之間似乎處于對立的地位。如果由原來處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執行案件,執行工作強制性、獨立性與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就可能發生沖突,甚至會造成公眾對法官公正、中立形象的懷疑和否定,而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和司法警察的地位角色更相吻合。由司法警察積極參與執行,往往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執行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 三、司法警察參與執行有利于更好地適用強制措施。執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細致的法制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但強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條例》賦予了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槍支的權利,對使用武器也作出相應的規定,這為司法警察處理突發事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執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執行財產、拘留違法人員等任務更加符合我國的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