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當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對策
當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對策
機構編制管理作為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行政管理中處于源頭和基礎地位。機構編制是“龍頭”,是個很敏感的工作。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們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已經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如聯審工資制度、《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入編(減員)通知單》制度、人員編制管理臺帳等。隨著新形勢的發展,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也應運而生,影響了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單位和部門對機構編制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對機構編制管理存在忽視和松懈的情況
有些部門和單位對加強新形勢下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無視“三定”方案的嚴肅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問題,不能自覺地在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困難,總想在增設機構、增人增編、增職數、提升機構規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重要性和各種困難,要求增加機構、增加編制,很少有單位提出精簡機構、減少編制。要開展某一項工作,就要設立一個機構,而且動輒要為行政機構;如果行政機構不能設置,就要求設立為財政補助的事業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 [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網-http://www.wmxz.cn]
(二)機構設置的多樣性。除了正式設立的機構以外,還以“合署”、“掛牌”、“掛靠”等形式設置機構。如農業局增掛牌子的機構有鄉鎮企業局,經濟貿易局增掛牌子的機構有企業工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等。如果僅僅是掛牌、合署或掛靠倒未嘗不可,問題是掛牌、掛靠之后,組織部門要相應地配備領導干部。領導干部配備后,工作人員就顯得不夠,出現“官多兵少”和人手緊的現象,導致政事職責不分、政事人員混崗情況的產生,甚至直接導致人員超編。
(三)編制管理失之于弱。雖然有“編制就是法”的說法,但在實際工作中,編制管理的軟弱性隨處可見。按照國家規定,只有軍隊轉業干部可以超編安置。但在實際工作中,組織部門在領導班子調整時,超編配備領導干部;人事部門在機構撤并、調整時,由于人員分流難度較大,讓超編人員暫時在崗。有的部門由于人員結構(年齡、專業、職務等)的原因,缺少專業人員或年輕干部,在招考或調劑時,超編配備。更有甚者,一些部門、鄉鎮及其下屬事業單位,視編制規定而不見,大量使用臨時性人員。
對上述問題,我們可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尋找原因。客觀上,目前社會事務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項工作的開展總得有一個機構來管理,造成機構增加(包括行政的掛牌機構和事業的實體機構)。由于目前領導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況沒有根本改變;或者由于目前就業形勢非常嚴峻,機構撤并之后,人員分流有較大的難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務員隊伍中專業結構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適當補充一部分年紀輕、學歷高、專業性強的人員,造成有的單位人員超編配備。主觀上,由于有的部門和少數領導機構編制觀念不強,在人員配備特別是領導干部配備上,不能嚴格執行核定的編制數,造成機構增加,人員超編。
二、解決辦法及對策
機構編制是龍頭,也是個很敏感的工作,編辦作為黨委、政府的工作部門,要通過機構編制法制化建設,積極構建“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控制、把關、協調、監督作用,加強對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能、機構、編制、人員結構等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和跟蹤服務,更大程度地發揮機構編制部門的主要職責和職能。
(一)嚴格維護“三定”方案的嚴肅性,建立和形成機構編制管理完整的法律體系
嚴格執行“三定”方案,對于保持機構和人員編制的相對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須堅決維護其權威性和嚴肅性。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調整和改變“三定”中關于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規定。
從事機構編制管理的人員都知道,在機構編制管理中,有一句話叫做“編制就是法”。光從這句話來講,編制就是法不錯;但從這句話也反映出機構設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強,而“編制就是法”這句話的落實也有較大的差距。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經濟社會各項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進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較大的成效。相對于其它各項工作,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進展不大,或者說立法進程滯后,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長期以來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職能,它的行政行為更多是體現上級領導的意圖,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們對前幾次機構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條就是靠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來推行的,這就不可避免地在機構編制管理上打下了人為因素的印記。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樣,人們“往往把領導的講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說的話,就叫‘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跟著變”。如果領導人之間意見分歧,常常使機構編制部門陷入無所適從的兩難境地。作為上層建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保證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其它部門的正常長期運作,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進一步調整各級政府機構設置,理順職能分工,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這為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立法進程,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網-http://www.wmxz.cn]
(二)繼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約束機制
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組織、人事、財政等各個部門。機構編制是財政部門擬定財政預算和核撥經費的主要依據,財政預算控制是機構編制約束的有效手段。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機制,要以編制為基礎,在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準的機構和編制的限額之內,核定人員、工資和經費,辦理調配、錄用、社會保險、工資福利、戶口遷移等手續。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編制、人員、工資一體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剛性約束工作機制。加快電子化進程,財政局和編辦可以實行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財政預算等微機聯網,建立數據庫,實行人員編制與財政預算同步監測、動態管理。
(三)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監督機制
一是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部門監督檢查職能。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全面轉變習慣于主要抓具體審批和執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轉“弱監督、軟監督、虛監督甚至無監督”問題,加強監督職能,健全完善監督檢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結合年終統計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及年檢,對各單位的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在機構編制部門內部形成強力有效的機制和制度優勢,實現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制度化、經常化,把監督檢查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日常業務職能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
二是建立群眾公開監督制度。群眾監督是最廣泛、最有力的監督。建立機構編制數據庫,實行編制實名制和“陽光編制”,定編定崗到人,將財政供養人員情況置于廣大干部職工的監督之下。如機構編制部門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原則、審批程序、機關事業單位的定編定崗定員情況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機構編制部門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廣泛征求人民群眾意見;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等等,進一步落實和擴大群眾對機構編制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防止和杜絕“暗箱”操作等違法違紀行為,營造加強機構編制監督的良好氛圍。
三是強化領導干部的編制意識,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縣鄉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機構編制紀律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本地區、本單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直接責任。可以視具體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應的年度考核方案,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納入各鄉鎮、各部門領導班子及成員的年度實績考核目標;紀檢、監察、編制、審計部門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施同步監督,發現和接舉報有違規操作行為的,及時、迅速地介入調查,一經查實,堅決處置到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任時,編辦對其任職期間內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發現有違反編制紀律的,實行追究制等等。
【當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對策】相關文章:
當前幼兒德育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08-17
淺談當前納稅評估存在的問題及對策08-12
當前幼兒德育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08-08
當前幼兒德育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08-07
當前農村動物防疫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08-24
當前農村個人建房存在的問題和對策08-15
當前平安創建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08-15
當前平安創建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08-12
當前農村個人建房存在的問題和對策08-16